马小债律师亲办案例
沈甲诉季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
来源:马小债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6-13
浏览量:158

案件描述

(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)

【基本案情】

申请人沈甲诉称,申请人系季某已故丈夫沈乙的同胞妹妹,沈xx、沈xx系季xx与沈xx的婚生子女,季xx、沈xx、沈xx均系弱智,目前均住在上海市南汇xxxx敬老院。沈xx去世后,季xx等人的日常生活由沈xx的母亲及申请人照料。2009年4月30日,惠南镇四墩村民委员会指定被申请人季xx为监护人,但季xx之前未照料过季xx等人,之后也不尽监护职责,只是一味要求保管拆迁款,故请求撤销季xx的监护人资格,指定其为监护人。

被申请人季某辩称,沈xx生前季xx全家大多数时间居住在娘家,日常生活均依靠季xx父母及被申请人照顾,沈xx去世后,季xx等人一直居住在被申请人房屋中,日常生活及开支均由季xx父母及被申请人承担。被指定为监护人后其经常去敬老院看望关心季xx等人,在季xx生病时带她去医院就诊治疗,并垫付了医疗费。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资格顺序,其作为季xx的同胞弟弟先于申请人,故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。

【法院判决】

本院认为,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,撤销监护人的资格。本案中,季xx系经过当地村级组织指定的监护人,在作为监护人之后曾多次带季xx去医院就诊,反映了其对被监护人的照料和关心。申请人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作为前一顺序监护人的季xx存在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,故对于申请人的请求,本院难以支持。需要指出的是,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、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是其法定义务,监护人应当认真切实履行,如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,则应当承担责任。目前因动拆迁,季xx等人获得了较大的拆迁补偿利益,其名下的财产足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,作为季xx等人的近亲属,本院希望双方能多从如何提高他们生活质量的角度出发,加强沟通协调,给予更多关心和照顾,而不要为了监护权的归属耗费不必要的精力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驳回申请人沈甲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季某对季xx、沈xx、沈xx的监护人资格,变更申请人沈xx为监护人的诉讼请求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以上内容由马小债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小债律师咨询。
马小债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1801好评数23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1805室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马小债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201*********251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湖北-武汉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1805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