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小债律师亲办案例
单位进行岗前培训即是员工试用期开始时间
来源:马小债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3-13
浏览量:173
单位进行岗前培训即是员工试用期开始时间

李某2015年4月1日在高唐县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用人单位用工招聘会上,经笔试、面试、体检合格后被某机械制造公司招收录用,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,并约定试用期自4月15日起至7月14日止。

4月3日,李某接到单位通知,要求其于4月5日到单位参加为期15天的岗前培训,培训期间自己承担生活费,双方均不缴纳社会保险费,培训结束后通过考核合格发放上岗证。培训结束后,李某通过考核合格后取得了上岗证。李某认为,单位进行岗前培训是必要的,但培训期间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培训期间的工资,至少应发放生活费。为此,他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咨询,但迟迟未获答复,便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咨询。

工作人员答复: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、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。对于岗前培训时间是否能计入试用期,目前的劳动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均没有相应规定,但从试用期概念来看,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,也是双方相互了解、选择的过程。也就是说,通过岗前培训,劳动者能够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、选择,用人单位则是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全面考核的过程。因此,岗前培训应计入试用期期限,即李某的试用期自4月5日起至7月4日止。



如有侵权,请联系删除

以上内容由马小债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小债律师咨询。
马小债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1801好评数23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1805室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马小债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201*********251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湖北-武汉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1805室